接受企业委托科学研究项目管理规定
栏目: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:2026-04-17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科学研究项目(以下简称委托科研项目),严格遵守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管理要求,坚守公益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,保障项目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科学研究项目(以下简称委托科研项目),严格遵守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管理要求,坚守公益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,保障项目合规、安全、高效实施,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会章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会接受各类企业、机构委托,开展儿童健康领域科研攻关、技术研发、配方研制、专家论证、成果评价等全部委托科研项目。

第三条 委托科研项目坚持依法合规、学术独立、权责清晰、专款专用、不营利、不挂名、不虚假合作原则,不得超出学会章程业务范围。

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

第四条 企业提出委托申请,提交:营业执照、信用记录、项目申请书、经费预算、研究内容、预期成果等材料。

第五条 学会对委托方进行资质审查,拒绝与失信、违法、违规企业合作。

第六条 所有委托科研项目必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形成书面会议纪要,方可立项。

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科学性、安全性、伦理合规性进行审核,涉及儿童食品、药食同源产品等必须严格把关。

第三章 合同管理

第八条 所有委托科研项目必须签订正式书面合同,明确:

1.研究内容、周期、成果标准、验收方式

2.经费总额、支付方式、使用范围、票据规范

3.知识产权归属与成果转化约定

4.双方责任、风险承担、保密条款

5.明确不承诺疗效、不承诺效益、不进行商业宣传

第九条 合同由学会统一审核、盖章,严禁个人私自签约。

第四章 经费管理

第十条 委托经费全部进入学会对公账户,严禁个人账户、现金、账外收支。

第十一条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、单独建账,按合同与预算执行,票据真实合法,接受审计与主管部门监督。

第十二条 学会不以委托项目变相牟利、违规分红,经费用于专家咨询、试验检测、资料编制、管理服务等合理支出。

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控

第十三条 学会主导项目全过程管理:专家遴选、方案论证、试验监督、评审验收,不得交由企业操控。

第十四条 项目组严格按计划执行,做好记录、数据、资料留存,确保科研诚信,杜绝学术不端。

第十五条 涉及儿童受试、临床观察、生物样本等,必须通过伦理审查,保障儿童权益与安全。

第六章 验收、成果与归档

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学会组织专家验收,出具客观、公正的验收意见。

第十七条 成果归属按合同执行;学会持有学术署名、评价、公示等权利。

第十八条 立项、合同、经费、评审、验收等全套资料统一归档,长期保存备查。

第七章 报告与公示

第十九条 重大委托项目、大额经费收支,按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、民政部门报备。

第二十条 学会年度检查、财务审计如实填报委托项目情况,确保信息公开透明。

第八章 禁止条款

第二十一条 严禁以下行为:

1.只收费、不服务,挂名立项、虚假科研

2.以学会名义为产品做疗效、功效宣传

3.违规使用学会名义进行商业推广

4.变相营利、私分经费、账外运作

5.超出章程范围开展活动

第九章 附则
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儿童健康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河北省儿童健康学会

2026年4月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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